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梁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职务:总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王现伟分别于2013年6月8日、8月14日、8月28日向原告杜某某借款235万元,并出具借条三份,约定了还款时间及逾期利息、罚息。借款期满后,王现伟未予偿还。2014年4月18日,原告杜某某诉至法院后,王现伟偿还了30万元,仍下欠本金205万元及利息。2014年9月20日,原告杜某某与王现伟、某某公司三方达成协议约定:某某公司认可欠王现伟承包施工的某某公司开发的曹县某某国际城11号、14号和6号楼工程款约700万元左右,王现伟欠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275万元、利息80万元,本息合计355万元。王现伟与某某公司协商同意,由某某公司直接向原告杜某某偿还上述欠款。2014年9月23日,某某公司就上述协议内容及付款方式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原告杜某某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现伟、刘璇和曹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已另行制作裁定书)。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仅就借款本金205万元达成协议,但对利息60万元其保留对王现伟的诉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205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5年8月26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85万元于2015年10月26日之前付清。二、被告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约定期限付清应付款项,则被告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按原告起诉的数额265万元向原告支付款项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65万元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三、被告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应付款后,双方纠纷就此了解,再无其他纠葛。本案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00元。被告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原告杜某某承担12000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孝忠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宗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雪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