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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花商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与魏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魏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商初字第00113号原告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环铁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2900485-8。法定代表人潘义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爱菊。被告魏国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