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镇支行与李连胜、林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镇支行,李连胜,林瑞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417号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镇支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卢伟珊,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发超,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袁梓仁,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该行办事员。被告:李连胜,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林瑞平,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镇支行诉被告李连胜、林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镇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镇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一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