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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马丙会与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丙会,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4号原告马丙会。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财富中心A座9楼。法定代表人詹申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纬三路六号辽海大厦13层。负责人李晓文,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东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张西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东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丙会与被告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丙会撤回对被告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20元,依法减半收取3610元,由原告马丙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东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