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法民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洋与李井新、王淑芹、杨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李井新,王淑芹,杨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196号原告刘洋,男,1980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8004091010,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黄家堡村。被告李井新,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6196411031031,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黄家堡村。被告王淑芹(系被告李井新配偶),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6196607121020,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黄家堡村。被告杨凤山,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6197510011014,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黄家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李井新、王淑芹、杨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诉讼保全费570元,由原告刘洋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判员  郁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