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田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高耀坤,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组村民,住该村组。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谈论结婚时,原告要求被告婚后为其生育子女,被告也同意;但被告隐瞒其实际年龄,现其已逾50岁,根本无法生育孩子,为此事,2014年10月中旬原、被告大吵一架后,被告将自己所有东西拉走,至今半年有余,互不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认原告要求被告生育孩子属实,但辩称被告怀孕三个月时被原告打的流产;原告和别的女人鬼混,对被告实施家暴,逼着被告离婚。被告一个人带与前夫的孩子不容易,住房、生活都有困难,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0月中旬,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至今。后原告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虽短即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近两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确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答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