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月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长青与童画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生。被告童某某,女,1973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应退回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智勋人民陪审员  周荣梅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佳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