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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超儒,武威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某某本院受理的马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某某已给付清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剩余车价款5000元,调解书第三项陪嫁床上物品和个人用品因具体内容不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院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该项执行请求,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大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智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