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霄凌与钟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霄凌,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122-1号申请执行人徐霄凌。委托代理人余月海、方旭(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钟超。徐霄凌申请执行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9101元,执行费人民币1087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霄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钟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钟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1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杜学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