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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农雪昭与何全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雪昭,何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7-2号申请人农雪昭,居民。被申请人何全忠,居民。申请人农雪昭因与被申请人何全忠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全忠驾驶的无号牌容县新桥牌爬上王农用车一辆,并提供了胡坤平所有的桂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品牌型号:五羊本田牌WH100T-G、发动机号码:15A06511、车辆识别码:LWRTCGXF1006647)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农雪昭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提供胡坤平所有的桂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作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农雪昭提供的胡坤平所有的桂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品牌型号:五羊本田牌WH100T-G、发动机号码:15A06511、车辆识别码:LWRTCGXF100664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欧阳卓审判员  黄自昌审判员  李乃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韵茗申请人农雪昭被申请人何全忠申请人农雪昭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欧阳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覃韵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