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45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登辉,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党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