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乌法执字第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奇文革申请斯琴格日乐巴雅苏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文革,斯琴格日乐,巴雅苏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乌法执字第0517号申请执行人奇文革,男,蒙古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女,蒙古族,干部,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巴雅苏玛,女,蒙古族,干部,现住乌审旗乌审召镇。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乌法执字第0517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巴雅苏玛每月工资内2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巴雅苏玛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巴雅苏玛每月工资25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 达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斯庆巴特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