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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厉惠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荃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