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山润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齐成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润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齐成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69-1号原告:黄山润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吴吉生,董事长。被告:江苏齐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泗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卫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润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齐成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江苏齐成纤维有限公司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冻结江苏齐成纤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齐成纤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方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