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马文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马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住博乐市青德里乡夏吾尔本村。被执行人马文军,男,汉族,住博乐市青德里乡夏吾尔本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宏伟与被执行人马文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80000元。因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马文军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宏伟案件款80000元、执行费1100元。如不按期付款,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吉妹审判员 孙宝军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