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宁碧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与百色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碧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百色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南宁碧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中段光华苑内。法定代表人韦小莉,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永胜,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银监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周明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碧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与被告百色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碧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碧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碧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撤回起诉。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南宁碧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马海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