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受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建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受初字第3号起诉人:吴建庆。本院收到起诉人吴建庆的起诉状,称:起诉人系湖州市环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原湖州环城粮管所)(以下简称环城粮油贸易公司)国企改制后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的在册职工。2001年7月31日是湖州环城粮管所国企改制基准日,2001年8月1日开始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但湖州环城粮管所的“入股意向书”未盖公章,违反了《宪法》序言和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违反了1993年的《公司法》第一、二、十一、十七、八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违反了1999年的《合同法》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二、三)款,第五十八条,也违反了1994年《劳动法》第一、四、十七、十八、九十七条。湖州市粮食局(2001)21号文件中: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因在改制中享受了诸多的优惠政策……企业改革尤其是置换职工身份,将涉及到每一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透。要发挥企业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为此诉请:1、判决被告环城粮油贸易公司未盖单位公章的“入股意向书”违法应无效;2、判决环城粮油贸易公司恢复吴建庆的合法权利(股东的股权与劳动权);3、判决被告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违反行政法规案及民事赔偿。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系原湖州环城粮管所职工,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纠纷为该企业改制过程而引起的职工安置问题,依据200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此类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同时,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纠纷,发生于企业改革改制的特殊的年代所产生的特殊经济现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建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剑萍代理审判员 吴嘉晖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潘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