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泉州鲤城利信包袋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利信包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鹏,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鲤城利信包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实际经营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正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鲤城利信包袋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