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某某、姬某某与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姬某某,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原告姬某某,男,汉族。被告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姬某某与被告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某某、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广代理审判员 延腊梅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