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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督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斌、杨孝来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斌,杨孝来,余文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督字第00002-1号申请人:王斌,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申请人:杨孝来,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余文芳,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王斌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杨孝来因急需用钱于2014年3月4日向其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要求被申请人杨孝来、余文芳给付欠款5万元。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2015)六裕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孝来、余文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两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5月13日(2015)六裕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王斌承担。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