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吕金圣与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圣,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吕金圣。委托代理人熊少华、蒋志坚,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圣诉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金圣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金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三山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