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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吕金圣与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圣,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吕金圣。委托代理人熊少华、蒋志坚,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圣诉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金圣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金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三山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