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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兴建与岳长永、赵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洋,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长永,居民。被执行人赵爱军,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兴建与被执行人岳长永、赵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1312元及履行期间迟延利息,执行费14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长永暂无下落,二被执行人岳长永、赵爱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