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明刚、宁跃年、曾淑华、敬绍德、李海燕、刘厚君、杨松、仇炽、张彬、黄斌、高永芳与梓潼县蓝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邓国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刚,宁跃年,曾淑华,敬绍德,李海燕,刘厚君,杨松,仇炽,张彬,黄斌,高永芳,梓潼县蓝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邓国强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张明刚,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1日,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宁跃年,女,汉族,生于1958年4月1日,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曾淑华,女,汉族,生于1959年12月14日,初中文化。原告敬绍德,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2日,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李海燕,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7日,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刘厚君,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9日,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杨松,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3日,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仇炽,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8日,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张彬,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8日,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黄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6日,大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高永芳,女,汉族,生于1962年1月25日,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梓潼县蓝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梓盐路北侧。第三人邓国强,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14日,四川省梓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刚、宁跃年、曾淑华、敬绍德、李海燕、刘厚君、杨松、仇炽、张彬、黄斌、高永芳与被告梓潼县蓝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邓国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刚、宁跃年、曾淑华、敬绍德、李海燕、刘厚君、杨松、仇炽、张彬、黄斌、高永芳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何代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