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常智与梅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常智,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王常智。被执行人:梅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智与被执行人梅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常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