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蔡建平申请执行郑海燕知识产权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平,郑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蔡建平,女,1956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海燕,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二中民初字第0212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海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海燕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海燕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海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海燕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海燕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潘 冰执行员 高春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