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姬红星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红星,民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应王雷,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陈波,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红星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珉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红星及指定辩护人应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4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姬红星窜至舟山市定海区干榄镇樟山X号王某、余某家中,以随身携带的榔头砸开保险箱,将现金人民币849.3元、价值人民币8830元的金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1433元的金耳坠1副、价值人民币340元的纪念币2枚、价值人民币23640元的钻戒2只等财物放入事先准备的双肩包内。当其欲逃离现场时被王某发现,王某立即拨打电话告知余某,被告人姬红星见状上前夺下手机,强行将王某拖至二楼一房间,用音响线反绑其双手,将毛巾塞入其口中。此幕恰被闻讯赶回家中的余某撞见,遂冲上前与之搏斗,相互缠斗中被告人姬红星拿出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喷向余某。此时,被害人王某挣脱双手,拿起烟灰缸朝被告人姬红星头部砸了几下,后二人合力将被告人姬红星制服。迫于人身安全考虑,王某放被告人姬红星逃离了现场,被告人姬红星因怕被害人马上报警而将之前抢来的价值人民币700元的手机带走,后以人民币450元价格予以销赃。综上,被告人姬红星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45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姬红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王某陈述、证人陈某甲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罪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姬红星采用木板撬铝合金窗的手段,在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庙龙村沙岙X号陈某乙住处,窃得32吋海信牌液晶电视机1台,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姬红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红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同时又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姬红星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红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抢劫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姬红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姬红星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姬红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且应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姬红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七日起至二○二五年七月六日止。)二、被告人姬红星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百五十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杨人民陪审员 吕学儒人民陪审员 邵海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