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杨乐抢劫罪,杨乐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359号罪犯杨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4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原判对其所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9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9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杨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