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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辛亚洲申请执行张成斌彩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亚洲,张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232-4号申请执行人辛亚洲,男。被执行人张成斌,男。本院作出的(2013)鸡冠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张某某已履行了担保义务,现需解除担保人张某某名下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张某某名下位于鸡冠区X办,X委X号,室面积56.06平方米,房照号XX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乘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