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辛亚洲申请执行张成斌彩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亚洲,张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232-4号申请执行人辛亚洲,男。被执行人张成斌,男。本院作出的(2013)鸡冠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张某某已履行了担保义务,现需解除担保人张某某名下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张某某名下位于鸡冠区X办,X委X号,室面积56.06平方米,房照号XX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乘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