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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姜某鹏、杜某煜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鹏,杜某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克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鹏,男,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克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煜,男,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克山县看守所。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山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鹏、杜某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传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鹏、杜某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的一天,张某明(“黑牛”)电话联系被告人姜某鹏要购买毒品,姜某鹏当时在哈尔滨,遂利用从哈尔滨到克山的客车捎带的方式将一小袋约0.5克冰毒运至克山县,并告诉张某明给被告人杜某煜100元好处费。同时姜某鹏打电话让杜某煜到客车将姜某鹏捎回的冰毒取回,以人民币1000元贩卖给了张某明,张某明付给杜某煜1100元。2.几天后,张某明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姜某鹏要购买毒品,姜某鹏采取同样的方式,由哈尔滨到克山的客车捎带一小袋约0.5克冰毒给杜某煜,杜某煜电话联系张某明在克山县东环等待,让其妻子赵某群将装有0.5克冰毒的小盒子送到张某明手中,张某明付给赵某群人民币1000元,另外还付了50元的费用。综上,被告人姜某鹏、杜某煜共贩卖冰毒2次,共计1克。经侦查,被告人杜某煜接到克山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于2014年12月14日11时许到克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煜到案后主动带领克山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赶赴姜某鹏家,于2014年12月16日16时许在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徐福街道临海路怡海名居小区姜某鹏家中将其抓获。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姜某鹏、杜某煜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鹏、杜某煜均起主要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杜某煜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姜某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被告人姜某鹏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杜某煜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姜某鹏、杜某煜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张某明(绰号黑牛)电话联系被告人姜某鹏要购买毒品,姜某鹏当时在哈尔滨,遂将一小袋约0.5克冰毒用一个四方的纸盒装好,用从哈尔滨到克山的客车捎至克山县,讲好价钱为1000元,并告诉张某明其找被告人杜某煜给送过去,让张某明将钱给杜某煜,另外再给杜某煜100元好处费。之后姜某鹏打电话让杜某煜到客运站取冰毒,杜某煜取完冰毒后与张某明约好在造纸厂胡同见面,将冰毒交给张某明,并收取冰毒款1000元,好处费100元;几天后,张某明又电话联系姜某鹏要购买毒品,姜某鹏采取同样的方式,由哈尔滨到克山的客车捎带一小袋约0.5克冰毒给杜某煜,杜某煜电话联系张某明在克山县东环等待,让其妻子赵某群将装有0.5克冰毒的小盒子送到张某明手中,张某明付给赵某群人民币1000元,另外还付了50元的费用。综上,被告人姜某鹏、杜某煜共贩卖冰毒2次,共计1克。另查明,被告人杜某煜到案后主动带领克山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赶赴姜某鹏家,于2014年12月16日16时许在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徐福街道临海路怡海名居小区姜某鹏家中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及二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工作说明:证实本案中现场勘查笔录中所说的交易地点花园街,原来被人们称为造纸厂胡同。3.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杜某煜为被告人姜某鹏汇款的情况。4.克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姜某鹏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姜某鹏、杜某煜系滥用冰毒人员。6.说明:证实本案中涉及的王某玲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多方查找未找到。7.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二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姜某鹏于2010年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杜某煜表现一般,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明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的一天,其给姜某鹏打电话想要购买毒品,姜某鹏没在克山,让其给杜某煜打电话,说杜某煜那有冰毒,1000元一袋,其给杜某煜打电话,约好在南环路聋哑学校的道口见面,并让其多给100元费用,其同意后在见面时杜某煜给其一袋冰毒,其付了1100元钱。过了几天,张某明又给姜某鹏打电话要买毒品,姜某鹏还让其找杜某煜,其与杜某煜约好在交警队北边的胡同见而,这次杜某煜向其另要50元钱的费用,其骑摩托车到胡同后,杜某煜的媳妇给其送来一袋冰毒,其给了1050元钱。2.证人赵某群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其丈夫杜某煜给其一个四方的用胶带粘好的纸盒,告诉其一个叫黑牛的人的手机号,让其把纸盒给黑牛并收钱,见面后其把纸盒给了黑牛,黑牛给其的钱,其不知道纸盒里是什么,也不知道黑牛给其多少钱。(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姜某鹏、杜某煜的供述:证实其二人将冰毒贩卖给张某明的过程,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相一致。(四)现场勘查笔录1.克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贩卖冰毒的地点及周边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鹏、杜某煜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姜某鹏、杜某煜贩卖冰毒1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姜某鹏将冰毒用客车捎到克山县后,指使杜某煜将冰毒交给张某明并收取冰毒款,杜某煜明知姜某鹏让其转交给张某明的物品系冰毒而帮助转交并额外收取费用,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杜某煜带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姜某鹏,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在判决生效时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二、被告人杜某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在判决生效时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妍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