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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3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004-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吴某某在中国银行账户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原告刘某某所有的吉利牌小轿车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某某在中国银行账户;二、对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吉利牌小轿车予以查封。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 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