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卫胜勇与高孝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胜勇,高孝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卫胜勇,男,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高孝春,男,生于1976年3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胜勇诉被告高孝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胜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胜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华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