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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卫胜勇与高孝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胜勇,高孝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卫胜勇,男,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高孝春,男,生于1976年3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胜勇诉被告高孝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胜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胜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华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