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深圳理士电池技术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超越电池有限公司、李爽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理士电池技术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超越电池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83号 原告深圳理士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超越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理士电池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超越电池有限公司、李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超越电池有限公司、李爽共计价值xx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原告提供银行存款xx元(户名:xx,开户行:xx银行深圳xx支行,账号: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理士电池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超越电池有限公司、李爽共计价值xx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深圳理士电池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元(户名:xx,开户行:xx银行深圳xx支行,账号: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丽 人民陪审员 俞小燕 人民陪审员 廖观雄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俊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