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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催字第08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史家营中心小学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史家营中心小学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催字第08853号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史家营中心小学(组织机构代码:40091011-8),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北涧村。法定代表人沙志娟。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史家营中心小学,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史家营中心小学,持票人: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史家营中心小学,付款行: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史家营分理处,出票人帐号:×××,票据号码:14370919,票面金额:7200元,出票日期:2015年5月14日,收款人、背书人:无),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其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史家营中心小学申请撤销该公示催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史家营中心小学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