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玲、王军与李胜华、王仕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李玲、王军被执行人李胜华、王仕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仕菊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