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魏庆、魏某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庆,魏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90号原告:魏庆,男,汉族,个体。原告:魏某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魏庆(系魏某某之父),男,汉族,个体。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广场南路丰茂购物广场3楼。负责人:李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聪,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庆、魏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庆、魏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庆、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庆、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魏庆、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热娜古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努尔比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