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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齐某某、姬某某与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姬某某,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原告姬某某,男,汉族。被告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姬某某与被告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某某、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广代理审判员  延腊梅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