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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职务侵占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甲,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藁城区公安局上网追逃,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顺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2014年8月5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二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银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利用其任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本公司向辽宁地区医药经销商客户销售医药药品器械等货物和收回货款等业务的职务之便,采取将收取的客户回款不入本公司财务账的方式,将本公司客户北票市康盛大药房购货回款累计28209.9元、北票市三宝为民大药房购货回款累计7463.38元、北票市心连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20253.95元、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10350元、葫芦岛市滨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21043.6元、辽宁新康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79004.4元、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23399.35元、奇运生集团朝阳人民康泰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21802元、绥中县医药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166781.79元,总计373803.37元的购货回款支取后,除了将其中的3520.5元已销户到本公司另一客户朝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回款账方式上交本公司外,将其它374787.87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本人吃喝、购买福利彩票、租房、日常消费等。在其侵占公司货款的事实被公司发现后,2013年8月初,经公司多次催要,韩某甲于2013年8月10日赔偿其公司经济损失37600元后逃匿,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4年7月31日韩某甲被北京市通州分局永顺派出所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镇二街村水晶恋网吧内抓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认定被告人韩某甲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韩某甲以职务侵占罪惩处。被告人韩某甲对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利用其任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公司原名为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本公司向辽宁地区医药经销商客户销售医药药品、收回货款的职务之便,采取将收取的客户回款不入本公司财务账的方式,将本公司客户北票市康盛大药房购货回款累计28209.9元、北票市三宝为民大药房购货回款累计7463.38元、北票市心连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20253.95元、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10350元、葫芦岛市滨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21043.6元、辽宁新康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79004.4元、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23399.35元、奇运生集团朝阳人民康泰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21802元、绥中县医药有限公司购货回款累计166781.79元,总计378308.37元的购货回款支取后,除了将其中的3520.5元已销户到本公司另一客户朝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回款账方式上交本公司外,将374787.87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本人吃喝、购买福利彩票、租房、日常消费等。在其侵占公司货款的事实被公司发现后,经公司多次催要,韩某甲于2013年8月10日退赔其公司经济损失37600元后逃匿,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4年7月31日韩某甲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顺派出所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镇二街村水晶恋网吧内抓获。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韩某甲供述,我是韩某乙介绍去的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2011年夏天,韩某乙让我跟着他往辽宁押车跑业务,大概2011年8、9月份,他把公司在辽宁区的医药销售业务交给我,当时公司可能是同意了,是他给公司打了招呼,我接手后沿用韩某乙的资质、上岗证,一直干到2013年3月份与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入职登记,2013年6、7月份公司发现了我的问题,公司派人与我到辽宁省与客户对帐回来后,我就不在公司上班了。我在销售清单上大部分签韩某乙、磊坡的名,签我本人名少。提成工资表上是我签的韩某乙名,我支的工资。我侵占公司的货款吃喝玩乐、买福利彩票、租房子和平常消费了。经过一笔一笔累加,共侵占公司货款373952.87元,我退赔公司损失37600元。2、韩某乙证言,2011年2月份,我任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辽宁片区的销售业务。用我的货车送货,既挣运费又挣工资,韩某甲跟着我押车送货,工资有我们两人分,干到2011年8、9月份我嫌挣的少,韩某甲对辽宁片区比较熟悉了,经公司同意后,我把辽宁片区的销售业务给韩某甲做,韩某甲没有上岗证,他从我这接手辽宁片区业务后一直用我的资质。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韩某甲往辽宁片区送货都是用我的货车送货,从公司出货他有时签我的名,有时签他的名,客户回款方式一个是对公账户,一个是给现金。2013年初,我怕公司错帐,韩某甲走了公司还得找我,业务都是我的名,2013年3月14日我和韩某甲往辽宁省凌源市鹏翔医药公司送完货后在一家旅馆住下后就这个问题与他沟通,他同意了,我在我的上岗证复印件背面写了几句话,让他签字,回到开发区一家复印店又让他按了手印,主要内容是2011年8月后韩某甲接手业务有错账呆账都有韩某甲负责,朋字写成鹏。在韩某甲任职期间我一共往十客户送过药品,分别是:北票市康盛大药房、北票市三宝为民大药房、北票市心连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朝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滨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辽宁新康达医药有限公司、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公司、奇运生集团朝阳人民康泰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绥中县医药有限公司等。期间,我有时替韩某甲接过货款现金,但都交给他了。3、李某某证言,我是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韩某甲从2011年8月接替韩某乙任公司物流销售部业务员并沿用韩某乙的资质,负责辽宁地区送货、销售、回款等业务,韩某甲的业务员身份经过公司同意认可。4、蒋某某证言,我任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我公司业务员韩某甲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5、翟某某证言,我任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副经理。韩某甲从韩某乙手中接管的辽宁片区医药销售业务,沿用韩某乙的资质。2013年7月公司派我带着欠款明细表、客户对账函,陪韩某甲到辽宁与客户对账,经与10家欠款客户对账,对方确定实际欠款金额分别在对账函上盖章,有的还签字,10个客户实际欠款152367元,我公司账上显示客户欠款却是549735.87元,差额395422.87元。韩某甲承认差额部分自己用了,8月10日韩某甲还公司欠款3.76万元后至今再也未还。6、张某甲证言,我任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仓储部主任,韩某甲负责辽宁片区的医药销售业务,销售清单上显示韩某乙的名,韩某甲接替辽宁片区业务后没有资质,就沿用韩某乙的资质,2013年3月后销往辽宁片区的医药商品都是韩某甲从我公司仓储部提的货。7、丁某某证言,我任河北金天燕宵有限公司物流部经理,韩某甲从2011年8、9月份开始正式接替韩某乙,正式成为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对辽宁片区客户的销售、送货、收款等,沿用韩某乙资质,韩某甲领取工资在工资表上有时签他的名,有时签韩某乙的名,2013年7月底公司派人与韩某甲到辽宁片区与相关客户对账时发现他的问题,才停止了他的职务。8、臧某某证言,我是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副经理。韩某乙跑辽宁片区业务,2011年下半年韩某乙将辽宁片区业务交给这个小老乡,物流部销售经理丁某某给我汇报过,我同意了,这个小老乡接替韩某乙业务后,沿用韩某乙的资质。9、张某乙证言,我在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2013年5月工资实行实名制,负责辽宁片区的业务员韩某甲没有上岗证,用的是韩某乙资质。2013年造5、6月份工资表时,我写了韩鹏飞,后来知道应当是韩某甲。10、王某某证言,我任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以本人名义办了两张卡,一张高新区农行卡、一张高新区工行卡,交给公司财务人员用于公司业务资金往来使用。11、车某某证言,我是北票市康盛大药房经理,我们收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货后,一次一清付现金结帐,从未欠过货款,给我们送货联系业务是两个男的,一个微胖30来岁,一个瘦高个30来岁,不知姓名。我通过照片能认出这个男性业务员。12、辨认笔录:经车某某辨认8号照片男子是与其有业务联系的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韩某甲。13、北票市康盛大药房证明,2013年7月25日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与我药店对账,我药店不欠货款。14、张某丙证言,我是北票市三宝为民大药房经理。与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有药品业务往来,开车送货的叫韩某乙,业务员也姓韩,20多岁,不知叫什么。15、辨认笔录:张某丙辨认8号照片男子是与其有业务联系的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韩某甲。16、北票市三宝为民大药房证明,2013年7月25日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与我药店对账,我药店欠货款21227元,已于2013年7月31日和2013年8月还清。17、董某某证言,我是北票市心连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理,我们收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后,大部分货款打到王某某农行卡,少部分给业务员现金,2013年5月7日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让我往王文乙农行卡汇过20200元货款。2013年7月26日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来人与我公司对账,不欠货款。18、北票市心连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证明,2013年7月26日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对账,我公司不欠货款。19、王文乙证言,韩某甲是我丈夫。我在高邑县农行办过一张银联卡,这张卡在韩某甲手里,我不知道2013年5月7日收到20200元的事。20、张某戊证言,我是益康堂大药房经理。前身叫“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我们进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后,都是给现金,一次一清,没欠过帐,两个男的一块来送货,一个微胖30来岁,一个瘦高个30来岁,不知姓名。21、辨认笔录:经张学海辨认8号照片男子是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送货的韩某甲。22、益康大药房(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证明,截止到2013年7月,我药店不欠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货款。23、顾某某证言,我是葫芦岛市滨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3年7月24日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来人与我公司对账,我公司欠款34011.50元,已于2014年3月14日将34010元打入王某某工行账户,少付1.5元,货款两清,不欠账。24、辨认笔录:经顾某某辨认8号照片男子是与其联系业务结并算货款的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韩某甲。25、葫芦岛市滨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证明,2013年7月24日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对账,我公司欠余款34011.5元,已于2014年3月14日将34010元打入王某某工行账户少付1.5元,此货款两清,不欠账。26、马某证言,我是辽宁新康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13年7月25日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翟总与我公司对账,我公司欠余款15739.5元,已于2013年8月2日将款打入燕霄医药有限公司王某某工行卡上,打款时少付0.5元,货款两清。27、辽宁新康达医药有限公司证明,2013年7月25日,经双方对账,我公司欠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15739.5元,已于2013年8月2日将这笔货款余额汇入王某某工行卡上。28、王某丙证言,我是辽宁省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我公司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与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做了8笔药品业务,货款全部付清。前六笔货款打到韩某乙个人卡号上,后两笔货款打到王某某的个人卡号上,没有支付现金,我通过照片能辨认出这个男性业务员。29、辨认笔录:经王春丽辨认8号照片男子是与其有业务联系的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韩某甲。30、成某某证言,我任辽宁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公司药品仓库负责人,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送货的是一个瘦高个30来的业务员,不知姓名。31、辨认笔录:成某某辨认被告人韩某甲是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32、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公司证明,2013年7月25日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对账,我公司欠款余额25336元,已于2013年10月7日打入王某某工行卡25400元,多支付64元,货款两清。33、闫某某证言,我是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采购员,2013年6月之前公司名称叫奇运生集团朝阳人民康泰大药房。2013年7月25日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对账,我公司不欠货款。34、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奇运生集团朝阳人民康泰大药房)证明,2013年7月25日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对账,我公司不欠货款。35、董某证言,我是绥中县医药有限公司采购员,与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有业务联系(这个公司前身叫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是两个男的送货,其中一个人叫韩某乙,另一个瘦高个20来岁,我们收货后把货款打到韩某乙在葫芦岛银行卡上。2013年7月24日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一个副总和那个廋高个的业务员来我公司对账,尚欠余额24618.5元,2013年11月27日我公司打入王某某农行卡24618元,少付0.5元,至此货款两清,不欠款。36、辨认笔录:经董某辨认8号照片男子是与其有业务联系的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韩某甲。37、辽宁凯达医药有限公司(原绥中县医药有限公司)证明,2011年8、9月至2013年7月,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做业务的是一个男性,货款支付方式是打入韩某乙开名的葫芦岛银行。2013年7月24日对帐所欠余额24618元于2013年11月27日打入王某某农行卡上,至此货款两清。38、王某证言,我在绥中县医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辽宁凯达医药有限公司)仓库工作。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做业务的是一个男性,二十多岁。39、辨认笔录:经王某辨认8号照片上的男子是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联系业务的韩某甲。40、孙某某证言,我是绥中县医药有限公司仓库收货员。证言与王某一致(略)。41、辨认笔录:与王某辨认笔录内容一致。42、付某某证言,我是朝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质检部收货员,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送货是两个男的,一个微胖30来岁、一个瘦高个20来岁,不知姓名。通过照片我能认出这个男性业务员。43、辨认笔录:付某某辨认8号照片男子是与其联系业务的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韩某甲。44、郭某证言,我是朝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2013年7月25日,我公司与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对帐,欠货款余额31434.5元,我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将这笔汇入王某某农行卡,货款两清,不欠账。45、朝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证明,2013年7月25日,我公司与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对帐,欠货款余额31434.5元,我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将这笔打到王某某农行卡上,货款两清,不欠账。46、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附表等企业证件、业务员管理规章制度、公司业务流程有关材料,证明:⑴、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⑵、该公司原名为河北燕霄医药有限公司;⑶、公司业务员销售操作规定。47、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韩某甲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韩某甲的个人资料、劳动合同书、关于韩某甲劳动合同书签订情况说明。48、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韩某甲以韩某乙名从该公司支取2013年1-6月份业务员提成工资计算发放表。49、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韩某甲身份及任职时间等方面证明:2011年8月,经我公司同意,被告人韩某甲以公司业务员身份,沿用韩某乙资质,负责辽宁地区客户的送货、销售及回款业务。50、韩某乙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在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工作的上岗证。51、韩某乙提供的有韩某甲签名一份书面材料:从2011年8月份接手韩某乙的河北燕宵医药有限公司辽宁地区业务,无论有错账、呆账都由韩某甲个人承担。52、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证明,韩某甲于2011年8月份至2013年7月份负责辽宁地区业务具体账务情况:⑴、韩某甲与北票市康盛大药房总销售货款28209.9元韩某甲未上交公司。⑵、韩某甲与北票市三宝为民大药房销售货款7463.38元韩某甲未上交公司。⑶、韩某甲与北票市心连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货款20253.95元韩某甲未上交公司。⑷、韩某甲与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货款10350元韩某甲未上交公司。⑸、韩某甲与葫芦岛市海滨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经核对,货款21043.6元韩某甲未上交公司。⑹、韩某甲与辽宁新康达医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我公司与该客户对账时应收尾款15739.5元,客户实际付款少付0.5元。经核对,货款79004.4元韩某甲未上交公司。⑺、韩某甲与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我公司与该客户对账,客户实际欠应收尾款是25336元。2013年10月7日该客户打款25400元,多支付64元。经核对,货款23399.35元韩某甲未上交公司。⑻、韩某甲与奇运生集团朝阳人民康泰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013年7月25日我公司与该客户对账,该客户不欠货款。货款21802元韩某甲未上交公司。⑼、韩某甲与朝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客户明细账面显示多出3520.5元。我公司将多出这笔3520.5元,从涉嫌侵占总额中减除。⑽、韩某甲与绥中县医药有限公司的应收帐款,2013年7月25日,我公司与该客户对账,该客户实际欠货款24618.5元,在2013年11月27日该客户将尾款打入我公司卡上24618元,少支付0.5元。货款166781.79元,韩某甲未上交公司。53、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韩某甲担任业务员期间与客户发生业务往来的公司证明、账目、票据、业务员往日欠条、销售清单、销售退回入库单、回款收据,由韩某甲在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询证函上签字确认,下列客户的销货款韩某甲没有交给其公司:北票市康盛大药房的销货款28209.9元、北票市三宝为民大药房销货款7463.38元、北票市心连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货款20253.95元、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销货款10350元、葫芦岛市滨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货款21043.6元、辽宁新康达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款79004.4元、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款23399.35元、奇运生集团朝阳人民康泰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货款21802元、绥中县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款166781.79元。54、被告人韩某甲与朝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公司证明、账目、票据、业务员往日欠条、销售清单、销售退回入库单、回款收据、由韩某甲签字确认多出的销货款3520.5元错销了朝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欠款数额,致使该客户账上多出3520.5元等相关书证。55、公安机关查询户名王文乙的中国农行卡号6228480636242245968的银行流水账目证明:2013年5月7日网银转账转入2.02万元后,账目余额为20213.74元。2014年2月27日账户余额28.23元。56、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韩某甲还款情况说明”:韩某甲占用公司货款39万余元,2013年8月10日韩某甲找到其妻王文乙凑钱37600元打到公司帐上,退赔公司货款损失。57、韩某甲退赔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货款37600元的收据。58、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出所登记表,通州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韩某甲于2014年7月31日入所羁押,2014年8月5日出所。59、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顺派出所抓获韩某甲的书面材料、在逃人员(韩某甲)登记/撤销表,证明:2014年7月3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镇二街村水晶恋网吧内抓获网上逃犯韩某甲。60、被告人韩某甲户籍证明信。61、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韩某甲涉案期间笔迹的鉴定书。6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向藁城区公安局报案称韩某甲侵占公司货款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任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甲当庭认罪,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造成被害单位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韩某甲退赔人民币337187.87元,发还被害单位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