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与林金銮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林金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荔执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机关大院4号楼。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林金銮,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莆国土资决(2014)100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于同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闽政文(2013)1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莆政土(2013)11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2年度第38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的文件批准,同意征收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荔浦村等集体所有土地共计44.3593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6.381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0.7408公顷,作为荔城区2012年度第38批次用地。被征土地使用人林金銮名下编号为B-167、B-167-1号房屋所在宗地的土地位于该批次建设用地征地红线范围内。2013年6月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莆市公(2013)第37号),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张贴;2011年5月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了《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莆政综(2011)94号);2013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国土资综(2013)122号),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张贴。被执行人林金銮名下编号为B-167、B-167-1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货币安置补偿金合计为人民币746407.04元,已送存至林金銮个人账户,并向林金銮送达了储蓄存单(复印件)。2013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林金銮送达莆国土资征(2013)1068号《征地拆迁补���安置通知书》,在陡门安置区拟产权调换安置房二套,并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方式供其选择。但被执行人林金銮在通知规定的15日内既不选择安置方式签订拆迁协议,也未对补偿安置事项提出异议,并拒绝交付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莆国土资决(2014)100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征土地使用人林金銮搬迁腾空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3)164号文件批准征收土地上编号为B-167、B-167-1的房屋,并交出该房屋所在宗地的已被征收的土地。被执行人林金銮不服该决定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莆政行复(2014)32号维持该决定书的复议决定,林金銮不服该复议决定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莆田市荔城区人���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荔行初字第35号驳回林金銮要求撤销该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林金銮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莆行终字第143号维持原判的判决。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莆国土资催(2015)100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已严重影响了土地征收和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搬迁腾空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被执行人林金銮名下编号为B-167、B-167-1号房屋及所在宗地的土地给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莆国土资决(2014)1009号《责���交出土地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及程序上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林金銮收到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对该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征收该宗集体土地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征收土地的“两公告一登记”等实施征地行为;被征土地使用人林金銮的被拆迁房屋在征收过程中经过登记丈量评估,申请执行人已经把被执行人应获得的拆迁补偿费以其真实姓名办理了存储,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指挥部对该帐户内的存款保证专款专用;若被执行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申请执行人应按同地段同质量同用途的房屋市场价给予补偿安置;若被执行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申请执行人已为其预留了在陡门安置区的套房二套。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可供被执行人选择。若被执行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在被执行人自行过渡有困难时,申请执行人应提供相应的过渡用房。现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又不履行交付房屋土地的义务,已经影响到土地征收和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莆国土资决(2014)100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铭煌审 判 员 范建东代理审判员 陈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惠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