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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贾伟涛、贾瑞生等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李志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伟涛,贾瑞生,崔建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李志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贾伟涛。原告贾瑞生。原告崔建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法人代表郑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5层。委托代理人刘苗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志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伟涛、贾瑞生、崔建美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李志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伟涛、贾瑞生、崔建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伟涛、贾瑞生、崔建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伟涛、贾瑞生、崔建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伟涛、贾瑞生、崔建美负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