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延宝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延宝,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成延宝,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被告王建军,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延宝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成延宝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延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成延宝负担。审判员 纪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