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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某甲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辛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少雷,系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群茹出庭支持公诉,被���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辛集市某有限公司股东为赵某甲、赵某乙二人,2012年2月17日辛集市工商局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2013年,赵某甲向吴某出具一张盖章借条,内容为:今借吴某人民币400万元整,利率2.5%,用辛集市某公司房产字××号、辛集市某有限公司土地辛国用2003字第X号、辛国用2003字第X号作抵押,如到期不能还款,放款人有权处理该土地房产,也可以由借款人协助将该土地房产变更到放款人名下。该土地房产作价后多退少补。借款人:辛集市某有限公司赵某甲,法人:赵某甲。落款日期:2013年3月5日,落款公章:辛集市某有限公司。2013年9月25日,原告吴某持该欠条到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辛集市某有限公司返还借原告款400万元及约定利息,在审理中第三人赵某乙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辛集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原告吴某以私刻公章罪等罪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河北省公安厅文检鉴定:该借条上的公章系伪造。该公章系赵某甲在辛集某有限公司其他股东赵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2015年1月22日赵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辛集市法院吴某民间借贷案卷一册,接受证据清单及赵某乙提交的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及赵某甲签名的借条原件,公章遗失声明广告费发票,抓获经过,在逃人员撤销表,谅解协议书及赵某甲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吴某、王某、田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河北省公安厅文检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一份,录像光盘一份。公诉机关��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刘少雷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赵某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证据不充分,不应认定赵某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审理查明:辛集市某有限公司股东为赵某甲、赵某乙二人,2012年2月17日辛集市工商局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2013年,赵某甲向吴某出具一张盖章借条,内容为:今借吴某人民币400万元整,利率2.5%,用辛集市某公司房产字××号、辛集市某有限公司土地辛国用2003字第X号、辛国用2003字第X号作抵押,如到期不能还款,放款人有权处理该土地房产,也可以由借款人协助将该土地房产变更到放款人名下。该土地房产作价后多退少补。借款人:辛集市某有限公司赵某甲,法人:赵��甲。落款日期:2013年3月5日,落款公章:辛集市某有限公司。2013年9月25日,原告吴某持该欠条到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辛集市某有限公司返还借原告款400万元及约定利息,在审理中第三人赵某乙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辛集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原告吴某以私刻公章罪等罪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河北省公安厅文检鉴定:该借条上的公章系伪造。该公章系赵某甲在辛集某有限公司其他股东赵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2015年1月22日赵某甲被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乙出具书面材料,对赵某甲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辛集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一份、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2日,辛集市公安局接到辛集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原告吴某诉被告辛集市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该案后,案外人赵某乙认为与该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该案诉讼,辛集市法院依法追加赵某乙为第三人。在审理中,赵某乙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辛集市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甲、原告吴某以私刻公章罪等罪名移交公安机关。2014年7月3日,辛集市公安局决定对赵某甲伪造公司印章罪案立案侦查。2、股东大会决议证实,2002年6月18日,辛集市某有限公司形成决议,赵某甲、赵某乙各投入资本1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50%。3、辛集市工商局辛工商处吊字(2012)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2月17日,辛集市工商作出处罚决定,辛集市某有限公司限期内未年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4、刑事诉求和告诉一份及控告书证实,2014年6月18日,赵某乙向辛集市公安局提交书面材料,请求公安机关追究赵某甲有意识故意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罪等的责任,���赵某乙公道,并赔偿经济、名誉损失。5、借条内容:今借吴某人民币400万元整,利率2.5%,用辛集市某有限公司房产字××号、辛集市某有限公司土地辛国用2003字第X号、辛国用2003字第X号作抵押,如到期不能还款,放款人有权处理该土地房产,也可以由借款人协助将该土地房产变更到放款人名下。该土地房产作价后多退少补。借款人:辛集市某有限公司赵某甲,法人:赵某甲。落款日期:2013年3月5日,落款公章:辛集市某有限公司6、赵某甲签名书写的借条原件、7份检材及河北省公安厅文检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4-26-J1上盖印的“辛集市某有限公司”印文与20144-26-Y1、20144-26-Y2、20144-26-Y3、20144-26-Y4、20144-26-Y5、20144-26-Y6上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7、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2日,赵某甲驾驶汽车行驶到辛集市制革区时,被制革区派出所民警拦住,被带到制���区派出所。8、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实,他和赵某甲是堂兄弟关系,1987年开始他和赵某甲搭伙做生意,2001年他和赵某甲开办的辛集市某有限公司,由赵某甲担任公司法人和执行董事,他是公司股东,负责在莫斯科销售衣服,他们每人各占公司百分之五十股份,到2009年底因账目不清,他们公司终止营业,2010年他和赵某甲分的家,制革厂归赵某甲,制衣厂归他,制革厂涉及的资金和外帐由赵某甲承担,制衣厂涉及的资金和外帐由他承担。2013生8月24日吴某和王某拿一张由赵某甲打的400万元的欠条到公司找他要账,2013年3月5日赵某甲打的借款欠条,由辛集市某有限公司房产证字第××号,辛集市某有限公司土地辛国用2003字第X号,辛国用2003字第X号作抵押,如到期不还款,放款人有权处理或没收土地房产,中间人王某,以上三处房产证、土地证都是他们公司的名,都是赵某甲拿着。吴某于2013年9月27日起诉辛集市某有限公司借贷不还一案,给法院出示了一张盖着辛集市某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条,内容和之前的欠条一样,但这张欠条是手写的,没有中间人签字,只有公司法人赵某甲签名。2013年9月30日他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法院送达后,他发现借条上的公章是假公章,2013年11月30日他要求法院鉴定借条上公章印记真伪,2014年5月21日赵某甲承认公章是由他自己弄的。9、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实,他借吴某的钱好像是2012年6月份的时候开始到2013年3月份共计借款400万元,时间记不太清了,一直都打着欠条,到2013年3月份,打了一张400万元的总欠条,把原来的欠条销毁了。打这个欠条时,欠条上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吴某当时让他还钱或让他在欠条上加盖公司的公章,当时公章丢失,他就在辛集市电视台通过任永超声明公章丢失作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吴某一直逼他还钱或加盖公章,他在抽屉内翻出一张有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又将原欠条的内容手抄到此空白纸上。欠条是辛集市某有限公司的名义,原来公司有两个股东,他和赵某乙,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欠条上作抵押的三处房产和土地证名字是辛集市某有限公司的。2010年公司分的家,直到现在一直没分清。以公司名义借款是因为公司房产和地产还有他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他想把房产和地产倒成他和赵某乙的名字,他俩各占百分之五十,但是赵某乙不同意,他只好用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的房产和地产作抵押借款。大约在06年或07年,因为公司业务需要,一枚公章用着不方便,他找公司员工私自刻了一枚“辛集市某有限公司”的公章,这件事就他和刻公章的员工知道,公司的另一位股东赵某乙不知道。10、证人吴某证言证实,从2012年开始,赵某甲多次找他借钱,每笔都是10万到50万不等,都是给的现金,到2013年3月份,赵某甲总共借了400万元,2013年3月初他找到赵某甲让他还钱,他当时还不了,就给他打了个400万元的总欠条,赵某甲把原来的欠条要回去了,因为他急需用钱,准备起诉时咨询律师,律师说赵某甲以公司的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欠条上没有公司的公章没有法律效率,他就又找到赵某甲,让他还钱或给他把欠条上加盖公童,过了3、4天,赵某甲拿了一张有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找到他,赵某甲在白纸上按原来打印的欠条上的内容手抄了一遍,就把欠条给了他,后来他就拿着两张相同的欠条起诉了赵某甲。到2014年9月份,通过协调赵某甲陆续还完了他的钱。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吴某、赵某甲都是朋友关系,赵某甲和吴某开始不认识。关于赵某甲向吴某借款:2012年6且,赵某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他领着赵某甲找吴某借钱,开始借了30万元,写了欠条,他作为中间人。后来赵某甲找吴某借钱他没有参与。2013年,吴某找赵某甲打了一张总欠条,共计400万元,他作为中间人,赵某甲将以前的欠条收回撕毁了。后来吴某觉得赵某甲一直还不了钱,准备起诉他,咨询律师,律师说最好有厂子的公章,赵某甲就拿了一张白纸上有他厂子公章的白纸,在这张纸上手抄了一份欠条的内容。1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赵某甲提出的2014年5月21日其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交的自认书面材料,说是他说的赵某甲写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他没有让赵某甲写,是赵某甲自己拿来的书面材料,自己承认公章是假的。起因是第三人赵某乙申请鉴定公章的真假,2014年4月25日办案人赵某已送到法院主管鉴定的部门,后来办公室姚某对办案人赵某说,当事人已经承认公章��假的了,还做不做鉴定,因为鉴定结果涉及到鉴定费用和风险的承担,所以办案人赵某就给赵某甲打电话,如果公章是假的,你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2014年5月21日赵某甲就向办案人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中赵某甲自己承认了公章丢失,没办法自己又弄了个公章,与工商局备案章不一致。13、辛集市公安局提供的2013年8月29日赵某甲、赵某乙纠纷录像证实,2013年8月29日,吴某因赵某甲欠款400万元到泰宇公司要帐。14、2015年2月25日赵某甲自行书写一份情况说明证实,他与吴某民间借贷一案,与某有限公司及赵某乙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在吴某向法院起诉之后,他已经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该笔借款他已经还清,再无其它纠纷。他与赵某乙分割泰宇公司财产事宜与该笔民事借款诉讼无关。该借款是他个人行为,与某没有任何关系。15、赵某乙提供的材料一份主��内容,赵某甲私刻公章一案,对被害人造成了名誉、经济和精神打击,但出于亲情考虑,原谅他私刻公章的行为,请法官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尽量轻判,别再让他蹲班房受罪了。2015年5月8日。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辛集市某村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公司其他股东赵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制作“辛集市某有限公司”的公章,侵犯了公司正常活动的声誉,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赵某乙对赵某甲表示谅解,可对赵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关���辩护人刘少雷辩称的被告人赵某甲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经审前调查,辛集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告人赵某甲实施社区矫正。综上,被告人赵某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乔喜来审判员  张丽梅审判员  王华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冬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