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与重庆哈一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重庆哈一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131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成街B区322-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8673-1。法定代表人尹彦博,副总经理。被告重庆哈一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州新城6-15-1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9495-5。法定代表人王世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诉被告重庆哈一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撤回对被告重庆哈一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3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