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金锡龙与冯有仁、丁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锡龙,冯有仁,丁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2273号申请执行人金锡龙。被执行人冯有仁。被执行人丁红霞。申请执行人金锡龙与被执行人冯有仁、丁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9446元,执行费人民币109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有仁、丁红霞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冯有仁、丁红霞名下的房产,亦未发现其银行存款。2014年3月26日,本院在诉讼中冻结被执行人冯有仁、丁红霞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保险金人民币40000元。2014年12月11日,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信息反馈登记在被执行人冯有仁名下的苏F×××××五菱牌及登记在被执行人丁红霞名下的苏F×××××帕萨特牌小汽车均已被查封。2015年1月20���,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冯有仁、丁红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4月22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冯有仁、丁红霞所有的登记在冯有道、季玉平名下的位于如东县曹埠镇放场边路5号楼建筑面积为141.61平方米的住宅。目前被执行人冯有仁、丁红霞负债多,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9446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人民币1092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负债多,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惠慈执行员 陈金平执行员 单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