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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世雨、徐亚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世雨,徐亚萍,刘倩倩,陈文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927号原告: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天一街18号。法定代表人:许江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平福。被告:刘世雨。被告:徐亚萍。被告:刘倩倩。被告:陈文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雨、徐亚萍、刘倩倩、陈文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刘世雨已归还剩余借款本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70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原告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光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晓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