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十七项目部诉被告古县古阳镇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十七项目部,古县古阳镇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75号原告: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十七项目部。住所地:古县县城平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付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云吉,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玉锁,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被告:古县古阳镇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县古阳镇杏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学勤,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十七项目部诉被告古县古阳镇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十七项目部委托代理人曹云吉、孙玉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县古阳镇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街巷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每公里工程款182000元,由原告垫资修建。同年9月,原告施工结束,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402620元。原告施工的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修路期间,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工程款,尚欠原告37262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该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街巷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每公里工程款182000元(其中省、市、县三级财政支付每公里100000元,村委会承担每公里8200元),由原告垫资修建。2012年9月,原告施工结束,共修建4.91公里,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402620元。2013年,古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农村街巷硬化工程进行了验收,原告施工的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修路期间,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37262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代表人证明、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古政办法(2013)77号文件、《施工协议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原告对被告的街、巷路面硬化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已验收合格,因此,被告应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县古阳镇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十七项目部工程款372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被告古县古阳镇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锦文审 判 员 王君风代理审判员 张春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