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重庆润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重庆渝爵机电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重庆润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重庆渝爵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38号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242-3。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润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24-15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2798-4。法定代表人:王正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渝爵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9351701-7。法定代表人:袁应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重庆润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重庆渝爵机电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3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可能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润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重庆渝爵机电有限公司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代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