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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舒国平,马彦生申请执行高运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国平,马彦生,高运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舒国平,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彦生,男,1962年8月28日生,回族。被执行人高运传,男,汉族,1949年3月9日生。本院(2013)确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运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舒国平、马彦生工程款25772.01元、并负担诉讼费3520元、执行费34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运传在银行的存款296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