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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文昌龙与深圳市拉菲德堡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昌龙,深圳市拉菲德堡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昌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拉菲德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香元排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5867774X。法定代表人:林耀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上诉人文昌龙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拉菲德堡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菲德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一致。本院认为:文昌龙与拉菲德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经双方同意的鉴定机构鉴定,拉菲德堡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上的“文昌龙”签名系文昌龙本人所签,该合同在版面装订上并无被替换改装的可能,故应认定该合同系文昌龙所签。文昌龙称其对签名和指纹的鉴定结论均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由于双方在仲裁时已同意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进行签名和指纹的鉴定。该所具有合法的资质,该所对本案出具的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文昌龙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准许。根据该鉴定结论,文昌龙已与拉菲德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相关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文昌龙自行以回家有事为由提出申请辞职,故其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购买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款问题。文昌龙在一审时已明确提出其此项请求的意思是要求拉菲德堡公司补缴养老保险。由于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文昌龙可另行向社会保险部门要求处理。另外,拉菲德堡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已经向文昌龙支付了工资4000元。文昌龙对此事实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文昌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