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丁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台仙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二、婚生女儿丁晨晨由原告李某抚养教育至成年,由被告丁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80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查封被执行人丁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并已上报公安协控。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丁某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3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发现被执行人丁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