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胡文凯与蒋正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胡文凯。委托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是参加庭审,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蒋正亚。原告胡文凯与被告蒋正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凯的委托代理人许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正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文凯诉称,被告蒋正亚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出具了借据。但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蒋正亚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胡文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2、借据,拟证明原、被告间的欠款关系。经庭审举证、认证,本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客观,内容明确,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故依法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被告蒋正亚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原告胡文凯借款1万元,出具了借据,条据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后原告找被告催讨欠款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胡文凯与被告蒋正亚之间的借款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蒋正亚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蒋正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文凯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正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